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发生,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或研究生教学有关的学校教职工或单位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损害教学质量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事件。此类事件在认定为教学事故前统称教学异常事件,造成教学异常事件的责任人称为当事人。
第三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单位领导对造成教学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处理不及时不严肃,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同时追究其责任;对教学事故多发单位和重大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实行领导约谈制度。
第四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程序规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差错(四级)四个级别。
第六条 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运行、研究生指导等类别。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见“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在教务处设立“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研究生院设立“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学事故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人事处、学生处、工会、本科(研究生)教学督导团负责人,以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的3名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条 教学异常事件信息可来自当事人报告、单位报告、督导报告和有关人员的举报。报告或举报原则上采用实名制。教学异常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报告;校、院督导专家发现教学异常事件要及时报告责任单位或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人员发现教学异常事件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络或其他方式向责任单位或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立即将线索转至责任单位,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并组织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调查核实和取证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可以访谈有关当事人、征求受影响师生的意见。相关单位、有关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调查,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教学异常事件发生的报告、举报或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核实和取证情况,如实填写《教学异常情况报告表》(附件2),并提交委员会办公室。教学事故情况复杂,责任单位在限期内难以调查完成的,应在限期内向委员会书面报告,经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收到《教学异常情况报告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委员讨论并做出教学事故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过程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一)是教学异常事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教学异常事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
(三)被教学异常事件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回避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成立的,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本办法替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认定,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会议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不少于8人(正式投票人12人,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2/3及以上表决通过),其中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不低于3人。校教学督导团本科教学督导分团团长和研究生教学督导分团团长,分别参加本科教学事故或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教学异常情况进行说明。
(二)教学异常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该教学异常情况进行说明。
(三)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确定适用条款。
(四)由有投票权的参会人员进行实名制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教学异常对应的教学事故认定级别。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宣布认定结果。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当做出《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附件3);委员会认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做出不构成教学事故的书面决定;委员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责令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重新提交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告知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并由后者转告事故责任人。三级及以下教学事故或预警认定结果直接告知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并由后者转告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责任人应当在送达文件回执单上签字;责任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责任人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其个人QQ、微信、邮箱送达,或通过在学校内部信息网发布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申请复核。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依据《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向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单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或者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较大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认定事故等级或加大处理力度。一学期内,同一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出现2次及以上教学事故,则加重或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学异常事件,如当事人态度端正,悔错诚恳且属初犯,并能及时补救过错,可给予教学事故降级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迟到引起的教学事故实行预警,若自发生之日起的半年内未再发生教学事故(不限于迟到引起),则仅记录在案,不予处理;若再次发生,则分别处理;若多次发生,则从重处理。但对于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的,该次课必须安排重上。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实行领导约谈制度,对1年内发生5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预警、2次及以上较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由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所有教学事故认定决定均在人事处、教务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教学事故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在编人员教学事故认定,学校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
第二十九条 除特殊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特殊注明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重理工发〔2015〕99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2.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异常情况报告表
3.重庆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