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两金”项目)的申报质量,提高国家“两金”项目立项率,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建设和服务人才培养,持续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重庆理工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为做好培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培育计划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培育计划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按照“科研院筛选、二级学院推荐、校外专家评审”的程序遴选,旨在培育一批创新水平高、适应学校学科发展需求,以及符合国家“两金”项目资助要求的项目。
第四条 科研院对当年度已申报国家“两金”项目但未立项,且申报评审反馈意见相对良好的项目择优筛选。
第五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以及团队梯队培养需要,对新进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拟申报的国家“两金”项目进行择优推荐。
第六条 根据科研院筛选和二级单位推荐形成建议资助清单,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国家“两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科研院组织校外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两金”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
第八条 科研院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培育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下达培育计划。
第九条 培育计划下达后,申请人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国家“两金”项目培育计划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须明确工作内容以及预期成果,并承诺申报下年度国家“两金”项目。原则上应以与本培育计划相同、相近选题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培育计划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计划一经批准,培育计划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不得无故终止。
第十一条 科研院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培育计划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预算,用于本计划的实施。资助金额为每个项目3万元,经费使用期限为2年,计划下达时一次性拨付,超过2年未使用完的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主要用于国家“两金”项目的专家论证指导以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限开支专家咨询费、差旅费(需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和会议费。
第五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两金”项目立项资助的,项目自动结题。
第十五条 两年内未获得国家“两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并提交预期成果。
第十六条 本项目不允许延期。对具有以下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项或终止处理:
(一)培育计划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二)资助期内未获得国家“两金”项目立项又不提交预期研究成果。
(三)违反财务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对撤项或终止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剩余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