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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6-14  编辑:谭健

重庆理工大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两金”项目)的申报质量,提高国家“两金”项目立项率,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建设和服务人才培养,持续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重庆理工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为做好培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培育计划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培育计划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按照“科研院筛选、二级学院推荐、校外专家评审”的程序遴选,旨在培育一批创新水平高、适应学校学科发展需求,以及符合国家“两金”项目资助要求的项目。

第四条  科研院对当年度已申报国家“两金”项目但未立项,且申报评审反馈意见相对良好的项目择优筛选。

第五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以及团队梯队培养需要,对新进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拟申报的国家“两金”项目进行择优推荐。

第六条  根据科研院筛选和二级单位推荐形成建议资助清单,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国家“两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科研院组织校外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两金”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

第八条  科研院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培育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下达培育计划。

第九条  培育计划下达后,申请人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国家“两金”项目培育计划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须明确工作内容以及预期成果,并承诺申报下年度国家“两金”项目。原则上应以与本培育计划相同、相近选题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培育计划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计划一经批准,培育计划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不得无故终止。

第十一条  科研院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培育计划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预算,用于本计划的实施。资助金额为每个项目3万元,经费使用期限为2年,计划下达时一次性拨付,超过2年未使用完的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主要用于国家“两金”项目的专家论证指导以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限开支专家咨询费、差旅费(需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和会议费。

第五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两金”项目立项资助的,项目自动结题。

第十五条  两年内未获得国家“两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并提交预期成果。

第十六条  本项目不允许延期。对具有以下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项或终止处理:

(一)培育计划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二)资助期内未获得国家“两金”项目立项又不提交预期研究成果。

(三)违反财务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对撤项或终止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剩余经费。

第六章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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