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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重理工发〔2022〕73号

日期:2024-06-20  编辑:谭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培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均可申请由学校送培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送培条件

由学校送培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奉献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爱岗敬业,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发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称职”及以上。

第四条 审批原则

坚持优化学缘、改善结构;坚持突出重点、专业对口;坚持按需培养、统筹规划。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学校通知。学校实行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的集中审批制度,每年定期发布通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审批表》。

(三)单位推荐。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实际或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制订本单位送培计划,经所在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审议,或经所在单位班子成员集体决策通过后进行推荐。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并签署审批意见。辅导员还应经学生处签署审批意见。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资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布计划。人事处公布学校送培计划,并由各单位通知送培人员。

(六)签订协议。送培人员凭录取通知书下达30日以内及时到人事处签订送培协议。凡未及时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不能享受本办法给予的科研启动费、一次性奖励等。

第六条 优惠待遇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含调离人事档案的攻读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以博士学位证书取得时间为准,境外学习者其学历学位应经教育部认证,下同)并按时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入学当年报考学校或专业情况,确定一次性奖励标准,具体为:(1)报考ARWU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含)的高校或国内A类学科(教育部最新学科评估结果)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2)报考其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奖励标准为8万元;(3)报考其他高校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延后一年毕业的,一次性奖励发放80%。延后两年毕业的,一次性奖励发放50%。延后三年及以上毕业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计算延后毕业时间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时回校工作的,可享受与学校当年引进博士同等的科研启动费。

第七条 为保证教职工在短期内集中精力学习,教职工可申请脱产学习。境内高校脱产时间最长1年,境外高校脱产时间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申请脱产学习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执行。脱产期满,送培人员应按时返校报到,否则,学校将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脱产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送培计划有效期为1年。如送培人员当年未能考上,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第十条 送培期间,送培人员每年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学习情况一次,接受所在单位的学习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 送培人员毕业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并将学历、学位证书提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在境外攻读学位者,还需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第十二条 由学校送培攻读学位者,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的服务期要求为硕士5年、博士8年,并在原有工作约定基础上累加计算服务年限。服务期未满解除聘用合同的(包括调离、辞聘、解聘等),应缴纳违约金1万元,全额退回科研启动费、一次性奖励以及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绩效工资总额,并按5000/´服务期未满月数缴纳人才培养补偿金。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不得擅自改报其他高校或学科专业,否则,按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情形处理。

第十四条 凡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需调出人事档案的,学校将按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可按当年相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重庆理工大学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重理工〔201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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