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重庆市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以学校为主体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软件、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工程货物”);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下简称“工程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货物维修与维护的服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三)采购招标、管理和监督相分离。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投标人认为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合同管理。
(一)学校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校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学校与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合同公告及备案。原则上,金额超过5000元的采购与招投标项目需要签订合同,购买科研教学用国产设备金额超过5000元(不含)的,还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电子合同等其他形式,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内,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采购申请部门可签订合同。采购申请部门需在合同上签字。货物、服务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及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采购申请部门签订。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档案管理。
(一)档案是指在学校采购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二)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存放、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档案资料建档归档应如实反映采购招标活动记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会、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信息中心和采招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重大或有必要报学校审批的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招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采招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草拟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工程类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三)负责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
(四)负责学校实施项目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建档归档、统计移交等管理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牵头组织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不含信息化类项目)立项审批、论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预算、核算和结算,对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工程类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最高限价及工程结算等审核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照相机、空调、家具、便携式计算机等两用物资采购项目的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资产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基建后勤处负责工程类项目的立项、论证、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采购申请等工作。
(六)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类采购项目的规划、立项、论证、建设、管理、验收,并负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部门(包括学校各部、处、院等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预算,提出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建设方案、进行初步论证、提交采购意向。
(二)负责技术需求、服务需求、商务要求等。
(三)负责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四)负责本部门分散采购项目、自主实施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建档归档、统计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成立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组长由各单位1名处级干部担任,各单位分工会主席、纪检委员应进入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成立后,各单位将其人员名单报采招中心备案。
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分散采购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部门(包括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主要职责:
(一)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二)根据需要委派人员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章 货物类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凡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招中心组织的采购;
(二)分散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组织的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实施方式: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协议供货等方式。其中,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或达到学校“三重一大”限额以上的项目以及学校决定委托招标的其它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上级审批的采购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三)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的项目由采招中心集中采购,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行采家网、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等公开网络平台采购。
(四)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行采家网、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互联网(电商)平台等公开网络平台采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预先已申明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4.因教学科研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和特殊技术要求的。
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6.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
(二)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学校或者采购申请部门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三)确定采购实施计划。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四)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一)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采购。
(一)纵向科研项目货物采购,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实施。
(二)横向科研项目货物采购,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实施。
(三)涉及保密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货物采购由课题组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采购申请部门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作为受赠方所接受的设备或工程捐赠,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系统集成项目采购(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环境改造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项目)涉及系统集成服务的,原则上应按照货物和服务、环境改造的不同类别分项组织实施。对于系统集成项目中的环境改造部分,其预算金额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同时最高限额10万元(含水槽、线槽、强弱电布线、开关、插座、通风排风管道、室内顶、墙、地面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不足三家的,可继续谈判。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中,采购申请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合同履行中,如因设备停产或设备型号升级导致中标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型号提供设备,需由设备制造商出具新型号设备达到或优于原型号设备技术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并经采购申请部门技术认定,通过学校决策程序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包含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料。
第四章 工程类项目招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且资金已落实。
第二十六条 按照限额标准及招标范围,工程类项目分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行采家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方式。
限额标准及招标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类项目,为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类项目,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实施方式具体如下:
(一)工程施工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不可预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采招中心确定具体招标方式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捆招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招中心进入行采家网等公开网络平台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项目,由采招中心确定具体招标方式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二)工程货物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按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分散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招中心进入行采家网等公开网络平台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项目,由采招中心确定具体招标方式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三)工程服务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按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分散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由采招中心进入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公开网络平台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由采招中心确定具体招标方式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四)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计划发布。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计划。
(二)招标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招标人)、项目批准文件文号、主要建设内容、合同预估金额、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等。
(三)招标项目如有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
(四)招标计划应当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并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五)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招标文件挂网30日前发布。
第三十条 工程类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所有重要设备、材料均应确定好规格、数量及技术参数等。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
第五章 服务类项目采购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凡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招中心组织的采购;
(二)分散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依规组织的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方式、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实施方式: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其中,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或达到学校“三重一大”限额以上的项目以及学校决定委托招标的其它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上级审批的采购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三)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含)的项目,由采招中心集中采购,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行采家网采购。
(四)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预先已申明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4.因教学科研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和特殊技术要求的。
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6.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
(二)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三)确定采购实施计划。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四)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一)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六条 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教师培训、实验设备维修、学术著作出版等相关项目的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自行实施。
第三十七条 预算金额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由图书馆代表学校签订了联合采购三方协议的数字资源采购项目,由图书馆自行实施。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采购。
(一)纵向科研项目服务采购,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实施。
(二)横向科研项目服务采购,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实施。
(三)涉及保密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服务采购由课题组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项目需求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不足三家的,可继续谈判。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中,采购申请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采购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包含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料。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人员(含学校代表、采购人员、校内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限价采购的除外)。
(三)在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与招标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或者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的。
(六)因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与招标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但采购申请部门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学校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扣罚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且该中标人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重理工发〔2019〕7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由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和代收代管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