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预算的经费使用事前审批
对于未在学校年度预算中立项的新增项目,要先落实预算,再参照第八条进行事前审批。
第十条 提供社会服务取得的经费使用事前审批
1.各单位因承办会议、比赛、培训等提供社会服务取得的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
2.单笔经费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在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前须在单位内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相关人员职责
(一)经办人
经办人按照项目预算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项目完成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前准备,并将事前审批表作为附件,涉及采购、固定资产转固业务的,还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且手续齐全。经办人对以上事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二)验收人、证明人
验收人对经办人交付的实物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直接责任;证明人对经办人已开展的经济活动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结果负直接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经费使用是否与项目预算相符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对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对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负领导责任。
单位管理的项目,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单位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财务审核
经办人将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报销单及附件资料提交到财务处,进入财务内部审核流程。
(一)支出业务审核
接单人员先对报销单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发到各核算岗位,各核算岗位财务人员按照预算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并生成凭证:
1.开展的经济业务活动与预算明确的工作内容或需完成的任务的相关性审核;
2.经费支出与事前审批相符性审核;
3.经费支出采购、入库、审批等手续齐备性审核;
4.原始票据与经济业务事项的相关性及票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
5.支付方式及收款人信息审核;
6.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或招投标情况对支出标准审核;
7.其他需要审核事项。
(二)支出业务复核
审核无误并生成记账凭证后交到复核岗进行业务复核,复核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原始票据金额与付款金额的一致性审核;
2.收款单位名称、账号与发票或合同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3.经费支出与事前审批相符性审核;
4.会计科目使用的规范性审核;
5.会计凭证各要素的完备性审核;
6.其他需要重点复核事项。
(三)问题单据处理
在财务审核中发现报销单及附件资料与财务相关规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进行整改;问题突出或重大的,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四)会计核算人员责任
会计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及会计科目使用的准确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需归口管理的经费类别与审批
实行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在报分管校领导前,还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下列经费进行审批。
1.基本建设、基建维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基建后勤处负责人审批;
2.涉及人员经费支出及绩效工资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批,涉及外专外教的报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审批;
3.涉及劳务费发放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规定报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
4.涉及国(境)外业务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审批;
5.属于“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参会人员酬金的,需要出具《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科活动审批表》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常规业务经费简化办理的规定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列经费支出有预算、事情比较紧急,业务相对固定,支付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照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只需单位负责人审批即可,不再进行事前审批。
1.按月发放的人员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等支出;
2.按月支付的水电气费;
3.按月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支出;
4.按月支付的交通车租赁费;
5.按月(季度)支付的两江校区学生公寓租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绿化管护费;
6.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7.日元贷款本息、专项债券本息;
8.学校相关单位采取独立核算方式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收支项目。
第十五条 特殊业务经费审批的规定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突发事件时,经费审批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的其他规定
1.各级经费使用审批人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行使审批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审批人签署的审批意见要明确,审批人签字以亲笔签名为准。
4.审批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审批职责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审批职责,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被授权人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5.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报同级领导或上一级领导审批。
6.校领导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期间,按照学校AB角规定,由相应的校领导签字审批,审批人需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7.经费使用超出事前审批额度或改变用途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经费支出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主动防范廉洁风险,自觉接受审计、巡察等部门对相关经济事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经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给学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审批人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理工大学经费使用审批办法》(重理工发〔2019〕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解释。
附件:1.经费使用事前审批程序
2.重庆理工大学经费使用事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