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和合作,及时把握国内外学术领域最新动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以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水平,扩大学校影响,赢得良好声誉。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传播反动、消极的伪科学内容,且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密政策,做好有关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组织管理或协调全校性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并接受科研院和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费可从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基地经费、科研团队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多渠道筹措。同时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简称学术交流基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重点支持开展重大学术会议和高层次学术交流报告。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二)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报告和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学术会议包括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行业性学术会议等。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会或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全国性学会或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三)行业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四)其他学术会议: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学术会议。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申请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各二级单位支持本单位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校重点支持各二级单位开展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学术会议和邀请校外高层次人才来校作学术报告。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11月初,向科研院报送下一年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科研院据此编制学校下一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和进行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前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批。国际性学术会议需提前6个月报送计划到科研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全国性学术会议需提前3个月报送计划到科研院,行业性学术会议需提前2个月报送计划到科研院。
第十一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原则上提前一周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获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活动需完成以下内容后方可报销:
(一)举办重大学术会议:原则上要求学术会议举办后两周内,具体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科研院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包括会议通知、批文、照片、光盘、录音、录像、通讯录、论文集等)及会议报道。
(二)邀请高层次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会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向科研院提交学术报告会宣传资料,包括学术活动情况报告和照片2-3张。
第四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多渠道筹措校内外资金举办学术会议。同时,对我校承办的重大学术会议,根据举办会议的层次、规模在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实际情况,资助5万元—10万元。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实际情况,资助3万元—5万元。
(三)行业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实际情况,资助1万元—3万元。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交流,多渠道筹措学术报告的酬劳。
(一)国内专家做学术报告酬劳,原则上按《重庆理工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二)国外专家做学术报告酬劳,原则上按《重庆理工大学邀请国(境)外专家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参照国内专家做学术报告酬劳标准执行。
(三)国内外专家做学术报告的酬劳原则上只能从一个渠道获得。
第十五条 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学校举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参会代表和邀请来校做学术报告的专家,各主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参会代表和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密切联系,积极宣传学校学术成果,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即日废止《重理工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4〕45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