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启动费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费以科研启动基金形式实施,纳入校内科研项目管理体系。设立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为项目)旨在为我校高层次人才创造必要科研条件,主要用于科研基本条件建设及科研启动,为争取国家级、省部级、横向等科研项目作前期调研和预研。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项目资助对象是指经学校人事处批准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和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项目按学科领域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个月集中开展一次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核定工作,其工作流程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填报引进待遇申请表及项目经费预算表,申请认领科研启动费。
(二)人事处核定并下达科研启动费计划。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项目立项及复核项目经费预算。
(四)财务处审定项目经费预算,下达经费预算计划。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为三年,不得延期结题。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年必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直至获批立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人事处出具的高层次人才首聘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审定结论进行项目结题批复。高层次人才完成与人事处签订的首聘期工作任务,则项目验收合格;未完成,则项目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后续经费,用于项目后续研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中止项目实施,收回结余经费,且不再拨付后续经费。
第九条 首聘期工作任务认定标准:
(一)校外到帐科研经费: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合作单位,且高层次人才作为我校第一承担人获得的纵向科研计划的国家财政拨款到校经费;学校立项备案且高层次人才为第一承担人获得的横向项目到校经费。
(二)主持科研项目:项目认定级别以《重庆理工大学科研计划目录等次》为准。
(三)论文成果: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高层次人才作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正式发表的论文,其论文级别以人事处认定的重要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条 项目所取得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庆理工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十一条 项目购置科研设备、办公设备、专业软件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按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列入学校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和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管理。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应符合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项目专项资金,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单独核算,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别于立项和结题之后按照6:4比例分两次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经费使用期限为五年。使用期限结束,结余经费学校全额收回。
第十六条 经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研究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支付校内劳务费、公务接待费、网络及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研条件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其他费用三个大类,三个大类实行大类“包干制”,不再分科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如下:
(一)科研条件建设费
自然科学类项目不低于经费总额的30%(其中:数学类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低于经费总额的15%);人文社科类项目不低于经费总额的15%。
1.科研设备购置: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费用(单价≥1000元)。
2.办公设备购置:购置办公家具及单价≥1000元的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费用。
3.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购置专业软件、升级现有专业软件的费用(单价≥1000元)。
(二)科研业务费
1.差旅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含学生助研差旅费);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国内培训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培训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
2.会议费: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
3.租赁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专用材料费: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及单价<1000元的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中的零部件材料费。
5.委托业务费: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包括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费、专业软件/专业数据库使用服务费、检索查新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符合学校专利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专利费用等。
6.维修(维护)费:固定资产(不含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
7.图书资料购置费:购置批量图书的费用。
(三)其他费用(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1.办公费:购置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电脑配件等办公耗材及少量图书等费用。
2.印刷费:包括打印费、复印费、装订费、印刷费等费用。
3.邮寄费: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4.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八条 预算调剂。
科研条件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其他费用三个大类之间如需预算调剂的,应经所在二级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据实调剂预算。但科研条件建设费、其他费用占经费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按《重庆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修订)(重理工发〔2018〕168号)文件管理的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原则参照此条款执行,但科研条件建设费、其他费用占经费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原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团队协作,支持2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新组成科研团队或加入已有科研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统筹使用科研条件建设费购置大型科研设备和专业数据库。
(一)团队负责人作为购置大型科研设备和专业数据库及后续国有资产管理的负责人。
(二)购置大型科研设备和专业数据库由团队负责人按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购置单价≥50万元的首台套大型科研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学校按1:1(团队出资经费:学校补贴)的比例进行补贴;购置单价≥50万元的非首台大型科研设备,学校按1:0.5(团队出资经费:学校补贴)的比例进行补贴;购置单价≥50万元的专业数据库,学校按1:0.5(团队出资经费:学校补贴)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经费在购置大型科研设备时合并支出;补贴经费从学科、专业等相关经费支出。
(四)购置的大型科研设备归口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管理,专业数据库归口图书馆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负责人职责制,高层次人才应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学校将停止经费使用,并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直至追诉法律和纪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约定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含辞聘、解聘、调离等),须将项目经费全额退回学校。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高层次人才所在二级单位、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各职责分工:
(一)高层次人才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督促和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等。
(二)人事处核定并下达科研启动费计划。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项目立项及复核项目经费预算。
(四)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财务核算及管理,监督、指导经费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经费。
(五)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项目中用于科研基本条件建设的科研设备、办公设备、专业软件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中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监督使用、处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即日废止《重庆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修订)(重理工发〔2018〕168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