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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6-14  编辑:谭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赋予学校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实行经费包干制使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实际拨付的财政资助经费和学校自筹资助经费。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应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报销审批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经费可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

自然科学类: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人文社科类: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升级。

(二)业务费。

自然科学类: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人文社科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支出。

上级主管部门对绩效支出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项目绩效支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然科学类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金额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人文社科类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金额的40%。学校自筹资助经费不能用于绩效支出。

(五)管理费。

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收取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资助金额不同,按照下表方案执行:

项目类别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财政资助金额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

1000万元以上部分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500万元以上部分

管理费收取比例

5%

3%

2%

5%

3%

2%

*学校自筹资助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逾期未结题、未通过验收、终止或撤销,学校将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停止经费使用,并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同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诉法律责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计处等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支出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统筹管理、财政经费计划下达、项目过程管理与结题审核,同时,协助财务处经费上账等。

(四)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经费管理,指导项目编制财务报表,配合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检查等。

(五)审计处根据工作职责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自2022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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