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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06-14  编辑:谭健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和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明确了间接费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由管理费公共成本补偿绩效支出组成。

其中公共成本补偿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统筹用于学校科研相关活动的组织、管理、培育、接待、交通、通讯、差旅、咨询、评审、劳务等费用支出。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励科研人员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以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为导向,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阶段发放、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

间接费用按科研项目相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比例核定。若无具体专项管理办法约定,按以下比例核定。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其中重庆市财政资金资助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最高不超过60%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学校作为非牵头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应按学校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划拨。若项目任务书(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分配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确认后按分配方案执行,划拨的间接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学校应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共成本补偿标准。

(四)项目经费中由学校出资部分不再核定间接经费,全部按直接费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分配。

间接费用按照科研项目归口部门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合同)中相关规定(约定)支出分配,若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管理费公共成本补偿。

1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参照表

直接费用总额

学校管理费公共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

5%

间接费用总额扣除学校管理费公共成本补偿的剩余部分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2%

备注:以上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总额计算

2 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参照表

项目资助总额

学校管理费公共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5%

间接费用总额扣除学校管理费公共成本补偿的剩余部分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

3%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

2%

备注:以上比例按照项目资助总额计算

(二)绩效激励。

1.绩效激励比例部分在扣除学校管理费公共成本补偿后不设上限。按照绩效激励部分的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发放60%,剩余40%于项目结题后发放。

2.绩效激励由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支出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审核后,财务处发放。

3.若项目发生终止、撤项、逾期结题等,则该项目的绩效激励按照项目终止、撤项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剩余绩效激励不予发放,并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统筹管理。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

间接费用的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该管理办法编制,上交科研院审核后,由科研院统一报财务处。

第八条 间接费用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科研负责指导间接费用的预算、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二级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四)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法律责任。应依法、依规、据实编制预算按规定使用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间接费用预算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废止《重庆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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