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留归学校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的经费。结余经费遵循学校统筹安排、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在纵向科研项目计划结题当天由学校统筹冻结该项目经费。项目正式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可依据后续科研需求,优先办理结余经费使用申请。
第四条 结余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包干制或预算制。
第五条 结余经费使用申请实行“分散申请,集中办理”方式。项目负责人于每月25日前提交使用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每月底对当月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进行集中办理。
(一)实行包干制的结余经费。
对于主管部门没有明确使用方式和科目要求的项目结余经费实行包干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附件1),明确后续研究内容。
实行预算制的结余经费。
对于主管部门有明确使用方式和科目要求的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应要求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预算表》(附件2),经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经费使用须符合原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报销审批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设备费。
自然科学类: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人文社科类: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业务费。
自然科学类: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人文社科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七条 财政拨款部分结余经费的使用以3年为期限(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结题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到期后将直接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筹使用。学校自筹部分结余经费的使用以2年为期限(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结题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到期后将直接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 对实行预算制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后续研究工作实际需要据实调整预算。
第九条 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对需使用结余经费购置1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备的,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表》(附件3)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购置。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工作。
(一)结余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出结余经费申请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以及结余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科研院负责审核与办理结余经费使用申请。
(四)财务处负责结余经费核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包干制)
2.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预算制)
3.重庆理工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