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等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以重庆理工大学或重庆理工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以市场方式签订的各类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项目。
第三条 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第四条 项目管理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托重庆理工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相关规定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有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项目内容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项目的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对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和资产入库进行指导和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除外)。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则上采用科技部标准格式合同进行编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前需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合同审查意见单》,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科研院办理。
第十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需到科研院和所在二级单位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持书面材料到科研院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若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项目负责人须与委托方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如需外协服务,必须签订外协服务合同,明确经费、任务的分解以及责、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根据相关要求开具税务发票,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科技合同贴花纳税应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符合免增值税条件的技术开发项目,科研院呈报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应按时结题验收,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时间,双方签订延期谅解备忘录,交科研院备案。
第十五条 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或结题证明,即视为合同履行完毕。若合同虽未完成,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根据合作双方已有协议,进行成果评价、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终止合同,或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并到科研院备案。
第十八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项目,科研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凡以重庆理工大学或依托重庆理工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项目取得的项目经费,必须全额纳入相应部门统一管理,按合同单独建立项目代码进行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分硬件费和软件费,硬件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外协费等;软件费包括:横向研究经费、业务接待费/工作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横向收入发放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研实际需要,项目经费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可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需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调整;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在硬件费、软件费之内的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整。
第二十二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根据合同要求,设备需交给委托方的,则需委托方开具验收证明;未交给委托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协费是指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和加工设备等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市内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调研超过自然天数30天的,需出具出差事由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业务接待费是指因开展横向科研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或其他校外人员进行交流、论证、访问、调研、合作等活动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工作餐费是指项目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用餐费。业务接待费与工作餐费合计后不超过软件费的30%。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支出对象为参与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临时聘用的全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咨询费支出对象为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中的校内外专家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七条 横向收入发放奖励支出对象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研究经费据实列支,包括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网络费、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及耗材、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维修费、租赁费、车辆维持费(燃油费、停车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到经费免收管理费,但硬件费只记科研考核工作量,不计科研绩效;软件费计科研绩效。
第三十条 依托重庆理工大学承担的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按《重庆理工大学纵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细则》执行;依托重庆理工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项目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若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将结余经费转入个人横向结余经费账户中,继续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
第三十二条 个人横向结余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可以列支:横向研究经费、业务接待费/工作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横向收入发放奖励等。
第六章 奖励管理
第三十三条 硬件费根据项目年度累计实到总额给予立项奖励,奖励标准: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1‰ 的比例奖励;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奖励;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比例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学校新出台的文件精神不符的,按国家及学校新文件调整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